关于加强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作者:jyb 发布时间:2016-11-22 16:15:49 被阅览数: 585 次 来源:

  赣市府办发〔2016〕19号 ? ?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 2016年7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 ?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工程包括以下项目:(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房建市政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政府融资的房建市政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援助资金的房建市政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招标的其他房建市政项目。市本级政府投资的上述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适用于本规定。第三条?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办理招标事宜的,由招标人自行委托给具备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第四条??政府投资的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实行A、B、C级信用承包商库分类管理制度,未入选A、B、C级信用承包商库的企业不能参与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企业诚信、资质等级、企业缴纳税额、工程业绩、质量安全、履约评价、特殊贡献等条件建立房建、市政工程施工类总承包A、B、C级信用承包商库并报市政府审定,涉及房建、市政各专业工程施工信用承包商库待条件成熟后推行。第六条?A、B、C级信用承包商库的建立应体现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对库内企业实行动态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由市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考核办法,对入选企业进行动态考核。第七条??明确类似工程业绩设置条件。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且工程预算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不得对投标企业和建造师(项目经理)设置业绩条件。工程预算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需设置业绩的,可以对投标企业和建造师(项目经理)设置一个类似工程业绩,工程业绩的有效期限不得少于5年。第八条??规范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评标专家原则上从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专家不能满足评标要求或评标专家数量不足的,招标人应报项目招投标监督部门批准,并在项目招投标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可从其他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或招标人直接聘请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招标人直接聘请评标专家的应将聘请专家的名单报项目招投标监督部门备案。第九条??明确评标办法。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采用报价承诺法。第十条??招标要约价的确定。招标要约价的确定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制定。招标人确定的招标要约价应报项目招投标监督部门备案,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第十一条?投标人数量的确定。采用A、B、C级信用承包商库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投标人数量应确定15至25家,具体数量由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明确。项目招标时招标人应按以下规定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确定投标人:项目开标时,在所有符合要求并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信用承包商中,分三次分别抽取共同组成招标项目的投标人。第一次抽取投标人:在A级库中随机抽取投标人总数的60%;第二次抽取投标人:在B级库中随机抽取投标人总数的25%;第三次抽取投标人:在C级库中随机抽取投标人总数的15%。投标人数量确定后,如递交投标文件的相应级库企业不足抽取比例数量时,不再进行抽取,全部作为投标人,其按抽取比例所确定的该级库数量剩余投标人名额放到下一级库抽取,依次类推。如在资格审查时有三分之一(含)以上投标人经审查不合格,则在递交了投标文件的相对应级库中补充抽取投标人;有三分之一以下的投标人经审查不合格时,不再补充抽取投标人。第十二条??中标人的确定。由招标人在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一名中标候选人直接为中标人并在网上公示。如中标候选人被投诉经查实取消其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向项目招投标监督部门申请在原投标人中重新开标抽取或重新组织招标。招标人选择重新开标抽取的,招标人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重新开标的公告,公告时间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投标人不需再递交相关投标文件,开标时仍采用投标人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已认定为资格审查不合格或者废标的投标人不再参加开标。第十三条??实行中标建造师(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人员押证上岗和电子考勤制度。投标人中标后,上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或者岗位证书原件由项目招投标监督部门收集押证,并及时交行业主管部门保管,同时在赣州公共资源交易网予以公布。第十四条??规范投标保证金。允许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作为投标保证金。实行投标保证金统一管理制度,凡进入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统一收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三家以上银行开设专户并实行电子化管理。项目招投标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第十五条??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推进电子招标投标,依法依规对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资格审查方式、评标办法和投标企业资质条件等进行审查、核准。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城乡建设、重点办等有关部门按照项目监管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对项目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等进行审核备案。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和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十七条??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工程预算造价的评审;对招标项目涉及的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招投标交易服务设施建设,及时发布场内招标信息,做好进场交易统计和交易资料存档等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化服务。第十九条??工程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是项目招标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的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工程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投资控制、施工进度等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市里此前出台的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 ? ? ? ? ? ? ? ? ? ?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 ?2016年7月18日印发